药加鑫之父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纠纷案法律评论
作者:一、案情回顾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药案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张显,通过其微博针对药家鑫及其家人发布了一系列不当言论 发布时间:2019-05-13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药案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张显,通过其微博针对药家鑫及其家人发布了一系列不当言论。张显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博客上捏造药庆卫是“官僚”、“富商”等,并暗指药家动用关系拖延、阻挠诉讼程序,张显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性,煽动民众对原告及家属的敌视和仇恨。对于张显的网络不当言行,药庆卫要求张显赔礼道歉,但张显在其微博中明确表示不道歉,并在其后的微博中屡屡用“杀人犯的父母”等词汇对药庆卫夫妇进行人身攻击。为此,药庆卫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显赔礼道歉。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同年8月间,张显共有5条微博和3篇博文构成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张显在其发表的5条微博和转载的3篇博文中,对药庆卫使用了诽谤、侮辱性语言和不实描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显自行删除了具有侵权内容的4条微博和l篇博文,但有1条微博、2篇博文仍在网页上。
2012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药加鑫之父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仍然保留在网页上、其发表的有侵权内容的微博1条、博文2篇,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公证费5960元。
二、本案涉及到的两个法律问题,即公民的名誉权及网络侵权的救济
1、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名誉,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我国宪法、刑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触犯刑律,有可能构成诽谤或侮辱罪。
因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网络名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尽情享受着网络生活给我们带来的便利。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自由的发表着自己的言论,但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网络传播而发生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便摆到了我们的面前。尽管我们常说网络是虚拟的空间,但是其中必然有对真实社会的反映,所以我们每个人的行为还是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
所谓网络名誉权即是在名誉权的概念前加上了“网络”这两个字,由于目前法律领域对网络名誉权并没有一个明显的界定,普遍认为所谓的网络名誉权即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体对他人的名誉权进行侵犯的行为。因为我国的法律对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网络上侵权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只是所使用的方式有所改变,使用了网络这一媒体,所以就侵害名誉权来说,我国的现行的保护名誉权的法律对于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也是同样适用的。
三、张显利用微博等方式对张卫庆进行的名誉侵权,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网络是个人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统一体,用户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制作者,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网络名誉侵权变得更加容易。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使用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手段和途径越来越多。参与网络传播的人多,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又广,在一些典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各个方面都会受到影响,比如他所在的单位知道,社会上的人也知道,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还会发起强烈的语言攻击,这样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更为严重。
本案中, 张显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性,煽动民众对药庆卫及家属的敌视和仇恨。对于张显的网络不当言行,已逾越公民代理范畴,其言论已对药庆卫及家人造成极大伤害,并对药家人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大贬损。其利用微薄等方式进行的侵权,更是在国内造成了大规模的口水战,影响面之广、公众关注程度之深,可以说是近年来网络侵权的典型案件。
四、张显具有侵权的故意,且实施了侵权行为,符合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侵权一般要符合如下要件:侵权人通过网络对特定民事主体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侵权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这四项条件,才能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本案中,张显作为网络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采用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对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及家庭情况失实性的描述。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对药庆卫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药庆卫名誉权的行为,而且博文、微博一经发表,即被多人转发、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药庆卫的客观评价,致使药庆卫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因此,张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